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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函

  贵司与我司于 2016年8 月 27日签定《 工程合同书》,约好:我司将坐落福山区“奥林峰情”小区 41#、42#、51#、52#、53#、5A#、55# 楼及车库的土建装置工程发包给贵司施工。根据合同第七条“两边权力职责”第(二)“乙方权力及职责”第 3项清晰约好“乙方自行施工内容的全部检验作业及材料汇总等作业”;合同第十条“竣工结算”第 1项约好“乙方在向甲方递送竣工检验陈述时,应一起向甲方递送全套竣工材料和竣工结算陈述、完好的计结算材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用根据”。

  现在贵司没有向我司提交上述工程的竣工图纸,请贵司在收到该通知函之日起3 日内向我司递送上述短少及不完善材料。若逾期提交,我司将依照 (2019)鲁 0611 民初 1975 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我司将保存追查贵司影响我司结算及检验的全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