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修建幕墙所用资料挂号存案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中修建幕墙所用的修建资料请求挂号存案的请示》(辽国税发〔2007〕12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赞同,批复如下:

  赞同将2007年7月1日前现已在建、中标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或现已签定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出口的修建幕墙所触及的玻璃资料(税则号:7007190090、70072900、70080010、70161000、70169090),列入可挂号存案规模,存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履行结束。

  详细存案手续,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告诉》(财税〔2007〕90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