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发布

  《重庆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6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海事、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心城区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适用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适用区域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调整,按照划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产生振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理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等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建筑设计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明确因声环境保护需要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标准和情形。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第十条 船舶在城市市区航行、作业或者停泊时,禁止试鸣声号,在视线良好时不得鸣放声号,但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使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第十二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做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在制定、修改管理规约时,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时限,由业主共同遵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并依法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设备,或者采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工艺的,由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二)实施工程单位未依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施工单位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筑设计企业未依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办法来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四)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做室内装修活动,未依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加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属于原本的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深化工业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任务:涵盖夯实管理基础、噪声源头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减少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构建噪声监测体系7个方面,共29项具体任务,重点是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10月9日印发《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我市“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详情如下: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银川市噪声监管体系将加强完善,基本掌握辖区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逐渐完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落实治污责任,慢慢地提高噪声治理水平,声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得到一定效果缓解,打造安静城市,形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等17部门编制了《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目标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探索噪声扰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逐渐完备噪声污染防治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全区各地级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到2027年,全面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体系进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齐齐哈尔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逐渐完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齐齐哈尔市“十四五”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8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宁静小区建设模式、指标体系、管理路径、职责分工和长效机制,营造全民行动、共创宁静环境的社会氛围,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为全市推进宁静小区建设工作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深化工业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任务:涵盖夯实管理基础、噪声源头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减少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构建噪声监测体系7个方面,共29项具体任务,重点是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10月9日印发《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我市“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详情如下: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等17部门编制了《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目标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探索噪声扰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逐渐完备噪声污染防治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全区各地级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到2027年,全面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体系进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齐齐哈尔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逐渐完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齐齐哈尔市“十四五”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8月1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宁静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宁静小区建设模式、指标体系、管理路径、职责分工和长效机制,营造全民行动、共创宁静环境的社会氛围,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为全市推进宁静小区建设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通过在全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十四五”期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建立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管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级有效落实责任,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分批次完成声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并逐步实现自动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等17部门印发《成都市深入打好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为导向,以“强基础、补短板、建机制、抓落实”为工作重心,立足成都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市级生态环境“以奖促治”资金预算,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区县创建奖补、等工作。详情如下: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市级生态环境“以奖促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提高区县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下达资金17868万元,用以支持华新水泥重庆涪陵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等20个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态废料(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需2023年清扫作业服务项目(第三次)公布中标结果,项目分为4个分包,由左岸环境、亨荣生态环境、司科朗环卫、玉诚环境分获,中标总额8072.302375万元,服务期3年。详情如下:分包一中标供应商::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

  为科学评估各区县“无废城市”建设成效,重庆市无废办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前期2次书面征求意见,2次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文稿做修改完善后形成此稿,就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内容等方面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均

  12月8日至13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甘肃段)开展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据悉,哈密~重庆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全国首批“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工程之一,是甘肃省政府2023年省列重点项目,该线路工程途经新、甘、陕、川、渝五省全长2290公里,甘肃

  12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首批市级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确定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等11个区县为首批市级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首批市级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函渝环〔2023〕1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科林智能充电桩方案落地重庆,成功助力华南城区域内大型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投运,该站由吉智能源重庆子公司吉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投建,总功率达到6000kW,共设置78个充电车位,将极大改善重庆华南城地区新能源车主的充电需求。吉智能源-华南城超级快充站,位于重庆市巴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