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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出资建造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规则》的补充规则

  2003年12月9日建造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开展,鼓舞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树立建造工程设计企业,依据国务院同意的《内地与香港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和《内地与澳门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现就《外商出资建造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规则》(建造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则: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答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方式树立建造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出资树立建造工程设计企业以及请求资质,依照《外商出资建造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规则》以及有关的建造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履行。

  三、本规则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别离契合《内地与香港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和《内地与澳门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界说及相关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