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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判定承认不存在劳作联系 并不影响工伤确定!

  尽管巴南区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谢友明建议其与昶威公司存在劳作联系的恳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撑,但不影响巴南区人社局通过查询核实,承认谢友明归于在昶威公司装饰施工的上班时间、作业地址、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现实,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昶威修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新山村7组。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大街龙海大路6号行政中心1楼。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路6号。

  一审第三人谢友明,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世,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成都昶威修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昶威公司)因诉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巴南区人社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简称巴南区政府)工伤行政承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行终469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昶威公司恳求再审称,工伤确定以存在劳作联系为条件。巴南区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巴南区人民法院均确定,谢友明与昶威公司不具有劳作联系。因此巴南区人社局确定谢友明受伤为工伤归于适用法律过错,损害了昶威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定过错,恳求予以吊销。

  本院认为,一、二检查明,2016年6月,深圳市新荣懋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昶威公司签定《重庆配送中心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将其坐落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康超路的配送中心办公室装饰工程发包给昶威公司。2016年7月8日,谢友明经宋义师介绍,与据称昶威公司工地负责人谈妥在前述合同施工地“巴山摩托B区”做电作业业及薪酬,包含在会议室装置灯具、埋线等作业内容。谢友明未与昶威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6年7月11日,谢友明在“巴山摩托B区”办公室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巴南区人社局在从头确定工伤程序中,通过查询,承认谢友明归于在上班时间、作业地址、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现实,因此作出《确定工伤决议书》(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19〕612号),确定谢友明受伤归于工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榜首项之规则。昶威公司恳求行政复议,巴南区政府作出复议决议,保持巴南区人社局作出的确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定驳回昶威公司提出的吊销巴南区人社局的被诉工伤确定决议、巴南区政府的复议决议的诉讼恳求,以及二审判定驳回昶威公司的上诉、保持一审判定,契合法律规则。

  尽管巴南区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谢友明建议其与昶威公司存在劳作联系的恳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撑,但不影响巴南区人社局通过查询核实,承认谢友明归于在昶威公司装饰施工的上班时间、作业地址、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现实,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综上,昶威公司的再审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则的景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裁决如下: